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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案例:佛山市高明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依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仔细的检测等案

2024-05-12 05:13:14来源:火狐体育应用下载 作者:火狐体育注册链接

  原标题:违法案例:佛山市高明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依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仔细的检测等案

  2017年4月12日,高明区安监局对佛山市高明华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2015年至今未依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该公司吹膜车间西边设置一个铁硼仓库,仓库储存有稀释剂、油墨等危险物品,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未采取防泄漏等安全措施。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高明区安监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理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对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二十条第一款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拥有相对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一定得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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