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3月5日,福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福清市阳下大街一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查看时发现,该公司热熔造粒进程会发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热熔造粒设备上方虽有集气罩,但集气罩衔接的排气筒有破损,形成部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搜集处理向外直接排放。一起,热熔车间外墙上的窗户打开,车间表里可闻到冲鼻的气味。
随后,执法人员对公司负责人进行了查询问询并调阅相关档案资料。因为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在密闭空间进行发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出产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此公司被处以罚款5万元,并被责令期限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则,发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出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许设备中进行,并依规则装置、运用污染防治设备;无法密闭的,应当采纳必定的办法削减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则,发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出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许设备中进行,未依规则装置、运用污染防治设备,或许未采纳削减废气排放办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