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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同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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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和《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大同市委大同市人民政府)《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细则的通知》(同政办发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大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本部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企业按公司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市国资委是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主体,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形成1+N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对企业投资行为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具体职责是:

  (一)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督促企业依据其发展的策略和规划编报年度资本预算,对企业年度资本预算实行备案管理;

  (三)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

  (四)组织并且开展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企业要以国家、省、市发展的策略为基准,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市属企业未来的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发展,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严控非主业投资;遵守投资决策程序,规避投资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遵循价值创造理念,提高投资回报水平,实现投资利益最大化。企业作为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对本企业投资活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与风险防控,具体职责是:

  (二)科学编制资本预算,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

  (三)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立项决策、投资执行跟踪、投后运营管理、项目后评价等;

  (五)对各级子企业投资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4.有效性原则,即项目实施资产金额来源明确,资金足以覆盖项目全过程,不能挤占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资金;

  5.能力性原则,即项目实施应与企业可支配或可利用资源相适应,以保证项目的可执行;

  第七条企业应牢固树立投资效益理念和风险防范意识,对投资活动中的各种风险因素保持高度敏锐性,通过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和风险防控体系,逐渐完备相关制度,提高投资决策质量、投资管理能力、风险防控能力,确保投资回报。

  第八条企业应该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防控体系,完善相关制度,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和明确投资决策机构及其权责、投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投资风险控制机构及其职责、投资参与部门及其分工、投资实施主体及其资格要求。

  第十一条市国资委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要求,制定并发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

  (二)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企业应报市国资委履行审核把关程序;

  (三)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企业依法依规决策,实施前报市国资委备案;

  (四)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来说比较稳定并依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适时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在市国资委发布的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十三条企业投资重点项目应当经党组织会议前置研究讨论,董事会决策前要充分研究落实党组织会议前置研究讨论形成的意见和建议,在投资决策过程中,纪检部门应当全程参与。

  第十四条市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充分的发挥规划发展、政策法规、财务监管、产权管理、企业改革、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监督、审计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有效地发现投资风险,防止投资损失。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发展的策略和规划编制年度资本预算,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资本预算,纳入计划的新投项目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具备年内实施条件;未纳入年度资本预算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资本预算。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资本预算以文件形式报送市国资委。年度投资计划最重要的包含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的总体目标,包括资本预算对企业未来的发展战略目标的实施,以及对产业升级、优化结构、发展质量与效益提升等的预期贡献,包括扩大现有产能、提高市场占有率、完善核心产业链、获取战略资源或核心技术、发展的策略性新兴起的产业和现代服务业、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降本增效、节能减排和技术成果产业化等;

  (三)投资方向与结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额与比重,企业本部及各级子企业投资额,投资类别、投资地域、投资方式等;

  (五)计划投资项目,包括企业本部及各级子企业拟于当年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股权投资项目,计划投资项目应明确投资的主体企业、基本内容、投资额、资产金额来源、进度安排、预期投资收益、实施年限、引进技术和技术创新情况等。

  第十七条市国资委依据企业功能定位、主营业务(主辅业目录)、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未来的发展战略和规划,从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企业年度资本预算进行备案管理。对有一定的问题的企业年度资本预算,市国资委在收到年度资本预算报告(含调整计划)后的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意见对年度资本预算作出修改并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对符合监督管理要求的企业年度资本预算,市国资委在收到年度资本预算报告(含调整计划)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

  第十八条企业在投资事前,应当围绕重大投资项目选择、前期论证、立项三个重点强化风险管理。

  (二)企业对于拟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从国家政策、市场环境、工艺技术、经济效益、风险因素等方面,进行科学论证,测算预期收益率,做出可行性评价结论。企业应强化对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论证,组织专家论证,外部专家人数应占70%以上。经审查论证的可研报告,应出具专家审查论证意见,审查论证意见实行“署名制”,作为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

  (三)企业应根据重大投资项目审查论证意见,编写《投资项目议案》。按企业章程规定,提交党委会研究、董事会决策。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一级。企业董事会是重大投资项目的最终决策机构并对决策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负责审核相关材料。企业董事会应按公司章程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议,投资项目原则上一事一议,不得以传签方式代替现场董事会审议。参会董事应充分发表意见(包括赞成、反对的理由),企业董事长进行末位表态,董事应对其发表的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会形成的决议、会议记录应由参会董事签字,连同项目材料一并归档保存,确保有案可查。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出具决议后,报市国资委审核把关或备案,并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和中央、省、市政府及市直部门投资项目相关管理规定,履行完备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企业商业性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各类投资机构参与,项目收益率原则上应不低于其所在行业中等水准,具有比较优势的新兴起的产业投资项目收益率应达到其所在行业领先水平,服务民生、履行社会责任等特定功能类的投资项目要确保可覆盖资金成本。

  企业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最大限度地考虑投资主体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社会评价等因素,按规定履行财务审计、资产评定估计或估值程序,并由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列入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三)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报告)、专家论证意见、法律意见书等相关资料;

  市国资委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担接受的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并对有异议的项目在收到相关完整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在未获取市国资委书面意见前,不得组织实施或进行实际投资,也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

  第二十二条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实施前报市国资委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

  第二十三条由国家、省、市政府决策部署并投资但需企业配套资金的项目,企业应该依据经济承担接受的能力向各级政府反映情况,防止因项目资金跟不上导致的各种风险,并在项目决定是不是实施前将有关的资料报市国资委。

  由国家或省、市政府研究决定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代建项目,市国资委不再履行审核程序,但企业应当将项目申请文件和国家或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核准文件在核准文件落款日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抄报国资委。

  第二十四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实施中的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公司进行反馈。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项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企业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资本预算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资本预算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六条企业已立项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决策权限,须提交原决策机构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一)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研估算10%(含)以上或投资额超过原概算10%(含)以上;

  (二)资产金额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担接受的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

  (五)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存在比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或终止投资计划。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围绕投资、进度、质量、合同四个方面重点加强管理。

  (一)投资控制。企业应当加强概算、预算、结算管理,严格执行初设概算,实行限额设计、限额采购,严控超规模超标准建设、超概算投资。

  (二)质量控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层层落实质量管理责任,严格质量监督。

  (三)进度控制。项目实施主体要按照合理工期组织工程建设,确保工程按期完工。

  (四)合同控制。企业及项目实施主体要强化项目实施各环节的合同控制,依法做好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监理等合同文本的合法合规审查。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要求,分别于每月7日前将投资进度月报表报送市国资委。投资进度最重要的包含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的完成情况、投资结构分析,以及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企业应当围绕项目后评价、项目审计、投资回报三个重点强化风险管理。

  (一)企业是投资后评价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制定《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制度》,主要内容有: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目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流程以及后评价人员组成、后评价结果的运用等。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经董事会批准后报市国资委备案,并按程序对企业投资完成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后评价意见应客观真实反映投资项目选择的方向是不是正确,投资规模、效益与可研报告或投资分析报告的对比,揭示出市场、法律、政策、财务、技术等问题和潜在风险,并提出奖惩处理意见等。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投资水平,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上的水准。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做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推广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

  (二)企业应开展投资项目专项审计,重点审计投资决策、资金使用、投资收益、风险防控等关键环节。

  (三)企业投资项目完成后,应当要求所投资企业积极实施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收益。

  第三十条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市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第三十一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大同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企业,由市国资委视情节轻重,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岗位调整、党纪政纪处分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好影响的,由市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市国资委授权企业在授权范围内,对相关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国资委对其履职情况做监督管理,并根据政策变化和改革发展要求,适时对授权事项予以调整和优化。

  第三十四条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其所出资的全级次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公布的《大同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风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国资字〔2019〕287号)同时废止。

  (二)不符合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投资项目。

  (七)与信誉不佳、经营存在法律纠纷、资产质量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资合作的投资项目。

  (八)向产权关系不明晰、有重大债务风险的公司进行增资或注入资产、股权投资。

  (九)向四级以下子企业(不包括四级企业和上市公司)进行增资或注入资产、股权投资。

  (十三)《大同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监控类企业的投资事项。

  (三)在大同市外、境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项目。

  (四)市国资委根据公司投资经营情况及监督检查情况,建立“投资特别监管企业”名单,实行更加严格的监管。企业出现以下情况的,纳入“投资特别监管企业”名单:

  4.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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